2006年2月20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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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居间协议没签正式合同
这桩房产交易是当继续还是可以嘎然而止?

  案情:
  2005年7月26日,绍兴的洪先生、绍兴县某房产服务有限公司和胡某三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协议约定买方洪先生经过房产服务有限公司的居间中介购买胡某所有的一套房屋,该房建筑面积200多平方米,总房款为968000元。
  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的当日,洪先生支付了购房定金5万元。同年10月,双方对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契约的事进行磋商,但因双方在阳台花园、屋顶阁楼、屋顶花园是否已经一并转让问题存在分歧,正式的房屋买卖协议没能签成。交易遇到障碍后,洪先生向绍兴县法院起诉,要求胡某履行转让房屋的约定。
  近日,绍兴县法院一审判决胡某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在办妥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当日,洪先生应将房价余款全额支付给胡某,款清次日,胡某将出卖房产交付洪某。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买方洪某、居间人房产服务有限公司、卖方胡某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中除居间合同关系外,原、被告之间存在预约合同还是买卖合同的关系。本案中,在名为“房屋买卖居间协议”的合同中,约定了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房地产位置、面积、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违约责任等。参照《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所列举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主要内容,该协议已具备了主要的内容,因此可认定该协议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
  虽然该协议中也有“原、被告双方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契约》的时间为2005年9月6日”的表述,但这对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权利义务已经成立并无影响。此外,协议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的要求应该得到支持。
  至于阳台花园、屋顶阁楼、屋顶花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7条之规定,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所以,此案中可认定属于主房产附属物的阳台花园、屋顶阁楼、屋顶花园与主房产一并转移,胡某不得借此拒绝继续履行协议内容。(余春红 明法)